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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承担责任吗?-北京指标

2021-11-18 栏目:京牌百科 查看()

粗略估计中国目前最少有三亿数量的汽车,有这么多的汽车,二手车市场现如今的生意非常好。人们通常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会选择一辆二手车作为过渡来使用。小编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关于汽车过户时会发生的一些事情,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承担责任吗?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六、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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