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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对于车辆暂时不用需停驶时,可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停驶手续,办了停驶手续后,养路费和保险费便可停交。需要恢复行驶时,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复驶手续,办了复驶手续的车辆便可恢复行驶。办理车辆停驶手续时,应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同时要将车号牌卸下交给车辆管理所,并交验停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当日审验,认为符合规定的,将收回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停驶的事项交给车主。
办理车辆复驶手续时,应持复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在审验资料认为符合规定后,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署复驶的事项,交给车主,同时发还复驶车的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恢复行驶的车辆超过检验周期的,需先检验车辆,合格后才交还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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